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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转让登记核准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6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

      收费标准:

      产权登记费  由买方交纳,住宅:80元/套(计价格[2002]595号);非住宅:100平方米以下50元/套,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加收0.2元(黑价联字[1998]14号。

      转让手续费  住宅:新建住房3元/平方米,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新建房屋按交易额0.5%计收,存量房屋按交易额1%计收,转让双方各承担50%。(黑价联字[2004]13号)

      契税:除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为1.5%外,其余均为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2]595号、黑价联字[1998]14号、黑价联字[2004]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物业服务项目范围

      (一)、申请

      1、申请条件: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提出申请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4) 转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买卖契约)

      3、“转让合同”式样

      (二)、内部运转流程:

      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交纳相关税费后进行受理,由受理人员交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后交由复审人员复审,最后由审批人员终审,终审后交给缮证部门打印权证,权证打印完成后交给发证窗口发证,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在7个工作日后去发证窗口领取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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