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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岗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红岗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0-05-2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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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扶组字[2015] 1号), 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下放项目审批权限,规范资金项目管理,强化各级扶贫开发主体责任,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省、市、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

  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单位,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评审、督查、验收。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参加项目评审、督查、验收。

  (三)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扶贫资金项目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参加项目评审、督查、验收。

  (四)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区域内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实施,组织行业站所对切块到乡镇的项目进行自验,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及质量。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

  第四条 扶贫资金按照“以减贫结果为导向、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兼顾公平、创新机制、增强资金正向激励作用”的原则,依据全省年度扶贫开发工作目标、工作安排、减贫任务、上年扶贫工作成效和绩效评价结果,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省下达的年度减贫任务应立即将减贫任务分解到村、落实到户、安排到人。要以减贫任务为导向,将资金安排与减贫任务及效果挂钩,依据贫困村大小、贫困程度、资源条件、工作基础等主客观条件,将扶贫资金安排到村、到项目。创新体制机制和投入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第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贫困乡村各类资金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省、市明确要求扶持的有关专项项目,按省、市有关要求进行分配。

  (二)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社会事业建设等资金,由区扶贫办、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资金及区级预算的扶贫资金总量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扶贫办、 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分配到相关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实施、验收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八条 建立扶贫项目库。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直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等原则,在每年年终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扶持范围和区拟安排的资金规模,编制行业项目计划书和乡镇项目计划书,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扶贫办、财政局建立第二年扶贫项目库。

  第九条 项目审批。省下达扶贫资金规模、区确定扶贫资金预算规模后,区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筛选项目,会同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选择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下发文件批准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到村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并报区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各村驻村帮扶干部、包点乡镇干部是该村财政扶贫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该村财政扶贫项目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报区扶贫办、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备案,并负责实施。区扶贫办、财政局及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执行公告公示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招标投标制、资金报账制、项目审计制。

  (一)公告公示制。项目建设单位要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负责人、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二)招标投标制。区扶贫部门要求国家和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项工程实行招投标。对贫困村投工、投劳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区级政府自行决定。

  (三)合同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施工安全和违约责任。

  (四)监理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引进专业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理;50万  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乡、村和主管部门成立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对项目实施质量进行监督。

  (五)资金报账制。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按照《黑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报账提款。到户项目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其它项目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六)项目审计制。工程类单个项目扶贫资金10万元以上须经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坚持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本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项目要按期建成,建设质量要达到规定标准。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以正式文件向区扶贫办、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无故终止的,由区扶贫办和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 区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站所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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