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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红岗区防汛应急预案》《大庆市红岗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大庆市红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大庆市红岗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直属部门,辖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红岗区防汛应急预案》《大庆市红岗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大庆市红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大庆市红岗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大庆市红岗区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区防办工作职责
2.3基层防汛组织
2.4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响应衔接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3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4 一级应急响应
4.5 二级应急响应
4.6 三级应急响应
4.7 四级应急响应
4.8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9信息报送和处理
4.10指挥和调度
4.11抢险救灾
4.12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4信息发布
4.15结束应急行动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 宣传
5.5培训和演练
5.6奖励与责任追究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预案更新
7.5预案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高效处置的防汛工作机制,立足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做好我区洪水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大庆市防汛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洪水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渍涝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台风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1.4.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
1.4.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工作要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等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积极落实乡镇(街道)基层防汛指挥机构建设,打通指挥链条“最后一公里”。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总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分管负责同志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红岗公安分局、八百垧公安分局、红岗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红岗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区教育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武装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国网大庆红岗供电公司、区经济合作促进中心、中国移动通信大庆红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红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职责(防汛工作方面)
区防指领导、组织全区防汛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松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省委、省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防汛工作的政策、制度、指令及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区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检查指导,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各类责任人落实防汛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洪水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监督防汛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全区雨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宣布或结束紧急防汛期、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洪水水源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协调综合性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救援任务,调拨防汛抢险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长领导全区防汛工作。
总指挥负责区防指全面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区防指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第四、第五、第九采油厂分管负责同志)负责本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协助总指挥协调、调度公司抢险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工作。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总指挥联系调度全区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进行抢险救援工作,领导区防办开展防汛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总指挥调度全区防洪工程,组织开展洪水调度、雨情水情监测预报预警、防汛会商、抢险技术方案组织制定和审定工作,配合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开展区防办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协助总指挥协调指挥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抗洪抢险工作。
副总指挥(区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指挥民兵、预备役参加抗洪抢险工作。
区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区防汛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工作。
2.1.3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防指成员单位在区防指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系统)的安全度汛及防灾、减灾、救灾避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组织本行业(系统)开展险情、灾情的调查、统计、核实工作和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收集汇总,并将相关信息适时报送区防指。除履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外,做好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委宣传部:负责在重大汛情发生时协调有关媒体报道防汛重大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配合做好防汛法规、政策等的宣传工作;组织召集新闻发布会。负责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区防办日常工作;组织指导防汛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各级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协调重大洪水灾害应急救援及救灾救助工作;组织开展综合监测预警,承担洪水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开展区防办日常工作;负责全区洪水灾害防御工作;统筹落实好全区水工程及江河湖库安全度汛措施;承担水情工情监测预警工作;在职权范围内组织编制区内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为全区防洪工程调度、水库汛期管理、堤防安全度汛、应急抢险行动提供技术支持;督促指导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急抢护;负责防洪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召开灾害防御会商,及时向区防指提出应急处置及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区农业涝灾信息;组织指导全区农业防汛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点防汛抗旱相关建设项目,积极向上争取建设计划。负责人防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防汛日常工作经费、抢险经费、区防指经费和防汛基础设施建设、水毁工程修复、重点防洪工程区级配套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防汛补助资金。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各自防汛职责,落实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度汛责任,协调所监管企业参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度汛管理,组织协调处理城市排水防涝和有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全区危险房屋度汛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红岗公安分局、八百垧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做好受灾现场的警戒保护工作,依法实行交通管制;打击与防汛抗旱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和转移;做好抗洪抢险人员及物资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疏导工作;指导、督促检查重点单位对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因降雨诱发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治等工作,做好因降雨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紧急防汛期间,负责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救灾占地、用地问题,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备土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灾后的生态修复;协调做好防汛抢险所需木材供应工作;配合解决行洪区内阻水树木采伐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红岗大队:负责指导和协调处置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抢通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等工作,配合公安交警做好道路交通管制。
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在紧急时期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根据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需要,协助征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组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
区教育局:负责开展有关学生防汛减灾避险逃生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工作;指导、监督学校防汛减灾工作和校区的防汛安全;有序组织做好学校师生的安全撤离及安置;必要时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防汛期间旅游区的安全管理和度汛工作,以及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视降雨情况组织旅游景区临时关闭。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区领导报送紧急情况信息,传达区领导指示要求;指导和审核防指成员单位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的涉外工作。
区经济合作促进中心:负责监测分析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状况,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负责做好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企业防汛抢险各项工作。
国网红岗供电公司:负责洪涝灾区电网安全管理,确保灾区电力安全;按需要协调做好临时安置点照明线路的架设、安装及用电安全管理;及时抢修灾区水毁电力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通信大庆红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红岗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度汛和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及时修复受损通讯设施,保障紧急防汛抗旱期间通信畅通,在紧急防汛抗旱期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承担急、难、险、重的防汛抢险救灾任务,协助属地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2区防办工作职责
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贯彻区防指决定,组织开展全区防汛工作,提出全区防汛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区防指决策。负责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以及区级防汛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3基层防汛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员集聚点(居民楼院)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工作需要,明确承担防汛(包含防台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在区级防指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做好防汛工作。
2.4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有防洪任务的重要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有防洪任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在红岗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应急、交通、城管、住建、农业农村、消防、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转发灾害预警信息。当发生暴雨时,应加强预报转发频次,适时上报相关信息。
3.1.2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区有关部门及时向区防指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区防指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防指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区防指和应急管理部门,1小时内报告市防指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政府、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灾情。
3.2预防预警行动
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预警预报信息的掌握,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暴雨、洪水、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有关信息,并同时报告本级防指。汛期,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保持在岗在位;防汛关键期,实行24小时滚动监测预警。遭遇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灾害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3.2.1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公众宣传、专业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坚持业务培训和完善预报预警制度机制。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重建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在建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4)应急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级防汛应急预案,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防洪排涝工程调度规程、中内泡垮坝应急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区防指成员单位等有防汛抢险排涝任务的部门要编制与本预案衔接的部门方案,报区防办备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救援物资。以应急需。灾害严重时,下级防指应服从上级防指对防汛物资、应急装备的统一调用。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建设必要的防汛通信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及预警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每年组织实施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查预警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利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气象灾害预警
气象灾害预警由气象部门按蓝、黄、橙、红色分别代表由低到高四个级别发布,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明确影响范围、强度、持续时间,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3.2.3渍涝灾害预警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区防指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确定内涝预警区域、级别。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区防指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地政府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必要时,组织低洼易涝地区居民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台风灾害预警
(1)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指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2)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3)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运输、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湖泊上的船只回岸避风和生产作业人员撤离工作。当地政府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涝风险图
(1)各级防指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涝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各级防指应以各类洪涝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洪涝防御方案
(1)防指应根据需要,组织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城市渍涝。调度方案和指令须抄送区防办。
(2)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4 预警响应衔接
(1)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改(国防动员)、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2)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改(国防动员)、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要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3)各级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办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各级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
(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指报告。
(6)有关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四级(一般)、三级(较大)、二级(严重)、一级(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可逐级或越级启动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区防办根据各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后形成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建议。区级四级、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以区防指名义发布;二级、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区防指名义发布。必要时,由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媒体应立即向社会发布。
4.3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3.1 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区防指依据本级预案和预报降雨范围、强度、持续时间、预判可能发生灾害的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视发展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各级可同时启动,一般情况发布预警的主雨区和洪涝灾害主要影响区应先行启动,并向上级防指报备。防汛抢险设立的专项指挥机构和行业部门启动的应急响应要与防指应急响应相衔接,按职责分工和联动机制开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当市级启动应急响应时,结合我区实际可以不跟随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应做好应对应变准备、尽防汛抢险义务。
4.3.2 进入汛期,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防指成员单位启动防汛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通报防指。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向防指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3.3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会商,应急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
4.3.4 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政府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指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3.5 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指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指。
4.3.6 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指通报情况。
4.3.7 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指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并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4 一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强降雨预报和水文洪水预警,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或发布洪水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洪涝灾害。
(2)中内泡堤防出现特大险情可能漫堤或决口。
(3)城市排水干渠(南排干、中央排干、杏南排干)出现特大险情。
(4)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4.4.2 响应行动
区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一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并开展工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区防指总指挥长组织召开会议,区防指领导和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区委、区政府视汛情发展适时召开全区防汛抢险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工作。区防指成立联席值班室,区防办确定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值班,参与值班单位派驻联络员24小时驻守,负责本部门及区防指部署工作的协调联络。各类媒体每天滚动发布天气及水情预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避险措施。区防指成员单位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防汛工作。
视汛情、险情严重程度及抗洪抢险进展,由区防指及时向市防指请求支援。
区防指组织成员单位成立联合参谋部、物资后勤保障部、前线抢险救援指挥部,各部可视情分别设工作组。
联合参谋部负责为总指挥长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做好贯彻落实,下设综合组、协调组、技术支持组和宣传组。综合组负责传达落实市防指命令、起草下达区防指防汛指令、召集会议、信息收集整理、情况报告、灾害统计等工作。协调组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协调联络,组织协调有关队伍参与应急抢险救援、保障指挥平台和通信畅通及与周边地区沟通和信息交换等工作。技术支持组负责水工程调度及气象、水文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研究应对洪涝灾害的技术方案并及时进行技术指导。宣传组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物资后勤保障部负责为防汛抢险调拨物资、应急物资采购及后勤服务,下设物资调拨组、应急物资采购组、后勤服务组。物资调拨组负责防汛抢险物资的调拨及运输工作。应急物资采购组负责抢险物资的应急采购工作。后勤服务组负责在区防指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前线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防汛抢险工作需要设立,负责指导、协调、帮助乡镇街道开展防汛抢险行动,以及一线最险区域防汛抢险的指挥。下设应急抢险队伍组、前线技术专家组、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应急抢险队伍组负责协助当地处置急难险重的防汛抢险工作。前线技术专家组负责为一线防汛提供技术支撑。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负责协助当地维持洪灾区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应急措施恢复通信联络和电力供应保障。卫生防疫组负责协助当地做好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交通运输保障组负责协调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要的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管制和抢险运输优先保障等工作。
区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汛情和工情变化,组织做好天气形势预测预报工作。区防指视情在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心理干预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视情况向市防指申请调动全市相关抢险队伍帮助抢险,按程序请求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做好受灾地区各项工作。每日将防汛抢险情况报至区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强化对防汛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实施水利、防洪工程的科学调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防汛工作,及时启动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加强防汛工作宣传,督促、监督有关单位加强对防汛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全面做好防汛工作。
4.5 二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强降雨预报和水文洪水预警,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或发布洪水橙色预警,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中内泡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堤或决口。
(3)城市排水干渠(南排干、中央排干、杏南排干)出现重大险情。
(4)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4.5.2 响应行动
区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二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并开展工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区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区防指领导和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区委、区政府视汛情发展适时召开全区防汛抢险会议,全面部署、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区防办确定重点成员单位参与值班,参与值班单位派驻联络员24小时驻守,负责本部门及区防指部署工作的协调联络。各类媒体每天滚动发布天气及水情预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避险措施。市防指成员单位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防汛工作。
区防指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成立联合参谋部、物资后勤保障部、前线抢险救援指挥部,各部可视情分别设工作组。
联合参谋部负责为总指挥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做好贯彻落实,下设综合组、协调组、技术支持组和宣传组。综合组负责传达落实市防指命令、起草下达区防指防汛指令、召集会议、信息收集整理、情况报告、灾害统计等工作。协调组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协调联络,组织协调有关队伍参加抢险救援、保障指挥平台和通信畅通及与周边县(区)沟通和信息交换等工作。技术支持组负责水工程及气象、水文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研究防汛抢险的技术方案并及时进行技术指导。宣传组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物资后勤保障部负责为防汛抢险调拨物资、应急物资采购及后勤服务,下设物资调拨组、应急物资采购组、后勤服务组。物资调拨组负责防汛抢险物资的调拨及运输工作。应急物资采购组负责抢险物资的应急采购工作。后勤服务组负责在市防指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前线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防汛抢险工作需要设立,负责指导、协调、帮助乡镇街道开展防汛抢险行动,以及一线最险区域防汛抢险的指挥。下设应急抢险队伍组、前线技术专家组、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应急抢险队伍组负责协助当地处置急难险重的防汛抢险工作。前线技术专家组负责为一线防汛抢险提供技术支撑。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负责协助当地维持洪灾区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应急措施恢复通信联络和电力供应保障。卫生防疫组负责协助当地做好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交通运输保障组负责协调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要的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管制和抢险运输优先保障等工作。
区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汛情和工情变化,组织做好天气形势预测预报工作。区防指视情在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当地组织的会商会议。区农业农村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情况报市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全面做好防汛工作。
4.6 三级应急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强降雨预报和水文洪水预警,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或发布洪水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2)中内泡堤防出现较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堤或决口。
(3)城市排水干渠(南排干、中央排干、杏南排干)出现较大险情。
(4)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4.6.2 响应行动
区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三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并开展工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安排部署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洪涝灾害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情况报市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区防办将情况及时报告区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区防指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充实力量,在岗在位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全面掌握本行业、本系统防汛抢险情况,并及时反馈信息。必要时,按照区防指要求,抽调有关单位专业人员集中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强化综合协调、部门联动,高效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全面做好防汛工作。
区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区防指视情在6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开展防汛工作。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将相关情况报区防办。区农业农村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工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间队伍根据需要和指令靠前部署,依令对灾害发生地区开展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等应急工作。
区防指的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洪涝灾害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情况报区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全面做好防汛工作。
4.7 四级应急响应
4.7.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强降雨预报和水文洪水预警,发布暴雨蓝色预警或发布洪水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2)中内泡堤防出现一般险情可能发生漫堤或决口。
(3)城市排水干渠(南排干、中央排干、杏南排干)出现一般险情。
(4)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4.7.2 响应行动
区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四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并开展工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区防办将情况报告区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区防办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防办。
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调拨、人员调配、运输保障、供电、通信、供排水、油料供应、卫生防疫、社会治安、交通管控等工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行业专业队伍做好随时参加抢险救援准备。
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随时做好洪涝灾害应急处突准备,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情况报市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8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1渍涝灾害
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区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1)城市内涝。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等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要突出抓好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区防指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引导、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防洪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4.8.2台风灾害
(1)当预报有台风入境时,各部门加强对台风的动态变化进行实时跟踪监测预报信息的转发,及时发布预警。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组织会商研判,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提前全面部署各项防范应对措施。
(2)当出现险情和灾情时,由区防指统一指挥,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及时处置险情,把保证人员安全放在首位。
(3)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全社会动员与地区间协调,按照群防联动机制,落实自保避险措施。可能受淹地区要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提高警惕,做好人员财产转移准备,落实应急措施。
(4)区防指应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超汛限水位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5)加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台风预警信息和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台风来临前加固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在建工程、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设施、脚手架、电线杆、树木、广告牌、铁塔等,千万不要在以上地方躲风避雨。台风天气尽量减少出行,关好门窗,将室外的物品搬进室内。景区、公园、游乐场、企事业等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组织人员避险、停止户外集体活动等措施。
4.8.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区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区防指负责,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市防指提出援助请求。
(3)区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封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9信息报送和处理
4.9.1雨情、汛情、工情、险情及抢险救援行动等防汛信息由区防指统一核准,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防指成员单位信息共享。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区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必须确保口径一致,要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关联性全面负责。
4.9.2防汛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按“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详情”的原则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后续根据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进行续报,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可能导致堤防决口、人员伤亡的重大险情灾情要一事一报、及时报告,杜绝在其他信息中一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直接报告区防指。防汛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9.3中内泡堤防、穿堤涵闸、穿堤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当地防指立即统一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和抢险队伍启动抢险预案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在险情发生后40分钟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防指,区防指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防指。
4.9.4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洪水受灾情况,区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区防指和有关部门,区防指在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防指;区应急管理局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补充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信息报告应遵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
4.9.5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省市区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发生特别严重的汛情、险情、灾情时,立即报告区防指。区防指核实后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10指挥和调度
防汛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组织、动员、调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抗洪抢险救援,按照权限调度防洪工程。
4.10.1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10.2事发地防指负责人和防汛各类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0.3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防指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1抢险救灾
4.11.1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险情后,区防指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及有关规定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区政府或区防指指挥决策,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或救援,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11.2在汛期,河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区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房屋和市政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区防指。
当中内泡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区防指应组织应急、水务等部门指导有关单位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堤查险和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洪涝灾害发生后,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防指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区政府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11.3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市防指提供帮助。
4.12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指要高度重视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安全,调集和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2.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防汛抢险的人员,必须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2.3出现洪水灾害后,区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2.4区防指应按照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2.5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2.6出现洪水灾害后,区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1出现洪水灾害后,区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3.2必要时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防汛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防汛工作中的作用,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形成党委统揽、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的防汛工作格局。
4.14信息发布
4.14.1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抢险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4.2灾情及防汛工作情况由区防指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能进行核实并及时上报区防指及上级主管部门,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14.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5结束应急行动
4.15.1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终止应急响应。
4.15.2四级、三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区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区防指名义发布;二级、一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区防指名义发布。
4.15.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防指应协助区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区防指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微信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防台风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防台风预报预警等信息。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料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急需。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险情时,农业农村部门协调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抢险方案,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部门和地方、中央、省直、市直、区属企业组建的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一是本级防指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指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指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指向上级防指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防指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指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指向上级防指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指协商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应急部有关规定执行。
(4)各级防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巡堤巡河巡库查险、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5.2.3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抢排渍涝、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5.2.7 物资保障
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区防办负责区防汛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区级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应急物资不足,防汛救灾减灾需要。
区防指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和数量,由防指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确定。
(2)物资调拨。
区本级防汛物资在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应优先调用仓库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
区防办如需调用市级物资,可向市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区防指接收和运送。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启动防汛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对防汛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水灾害的抢险救援和水毁工程修复补助以及开展日常防汛工作。在汛期应当优化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缩短资金拨付时间。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防汛的责任。
(2)汛期,各级防指应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抢险。
(3)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在洪涝灾害应对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关键时期,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防汛指挥系统
区防办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5.3.2专家支撑
区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
5.4宣传
(1)防指要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防汛办要把防汛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2)防指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工作情况及灾害信息。汛情形势严峻时期要加大防汛宣传工作力度,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发生重特大洪涝(台风)灾害时,防指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要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5培训和演练
5.5.1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防指负责人及防办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接受省、市防指的培训;市、区防指负责街道、社区防汛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5.2演练
(1)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鼓励开展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
5.6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1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配用于受灾人员生活保障的救灾款物,指导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安置受灾人员,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区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分部门筹措管理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区政府应尽快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工作评价
区防指应组织相关部门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市防指。
7.预案管理
7.1宣传
防指和成员单位加大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7.2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7.3演练
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7.4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制定,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按程序做出相应修订。各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防汛应急方案。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预案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大庆市红岗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Ⅳ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Ⅱ级响应
4.5 Ⅰ级响应
4.6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送和处理
5.2指挥和调度
5.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4信息发布
5.5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总结评价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应急队伍保障
7.4技术保障和工程应急建设装备保障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7.6奖励与责任
8 预案管理
8.1宣传与培训
8.2预案制定
8.3预案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9 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干旱灾害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有效地防范与处置干旱灾害突发事件,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供水、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庆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农业干旱灾害和因旱致城市供水受影响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积极落实乡镇(街道)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设,打通指挥链条“最后一公里”。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总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分管负责同志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红岗公安分局、八百垧公安分局、红岗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红岗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区教育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武装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国网大庆红岗供电公司、区经济合作促进中心、中国移动通信大庆红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红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抗旱工作方面)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区的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抗旱政策性文件及规章制度,及时提出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区抗旱预案和跨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依法发布全区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抗旱期,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抗旱水量,督促检查各行业部门落实抗旱责任制情况,组织调配全区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区级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部署全区抗旱工作。负责储备、调拨抗旱物资,指挥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统一协调指挥救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全区抗旱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区抗旱工程和抗旱体系建设。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红岗大队负责保障抗旱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运输工作。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农业旱灾信息;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组织农业抗旱水源井建设,指导节水设施管理使用;应急响应期间,重点调度指导好全区旱作农业的抗旱工作;指导旱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负责协调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气象干旱监测和预报工作,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并适时配合市气象局实施人工增雨作业。负责旱情监测预警及全区水工程抗旱期间调度工作,应急响应期间,重点做好全区水田保供水工作,承担抗旱救灾技术支撑工作。重大干旱发生时组织实施旱区农村饮水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红岗公安分局、八百垧公安分局、红岗交警大队负责全区抗旱救灾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做好抗旱救灾人员及物资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水困难措施。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抗旱期间旅游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负责协调解决抗旱救灾占地、用地工作。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饮用水水源卫生状况。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网大庆红岗供电公司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区供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区应急供水方案。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抗旱救灾的涉外工作。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经济合作促进中心负责监测分析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状况,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各自抗旱救灾职责,落实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抗旱救灾责任,协调所监管企业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移动通信大庆红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市红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在紧急抗旱期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旱情发展做好本职或相应工作。及时向区防指通报行动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按照要求组织全区抗旱工作,负责区级抗旱物资的计划、储备、调拨,指导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2.2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指导旱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干旱信息
协调气象部门加强对降水、土壤墒情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应对准备。
3.1.2水文干旱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湖泡水位、水量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应对准备。
3.1.3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核对,迅速上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及预警措施,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督促各个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常规抗旱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种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维修加固。利用多种蓄水设施或蓄水工具提前蓄水。做好抗旱水源井检修工作。
(4)预案准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修订完善本级抗旱应急预案,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城区应急供水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合理配置,以备急需。
(6)资金准备。区财政部门应设立抗旱准备金科目,保障应急抗旱工作顺利进行。
(7)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8)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资金、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干旱灾害预警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响应,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发布。
4.2 Ⅳ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5%-2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 - 20%。
(3)主城区供水因旱受到影响,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区居民总人口的10%-20%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区总供水范围的20%-30%。
4.2.2响应行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并作出工作部署。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区农业农村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并将旱情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5%-3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30%。
(3)主城区供水因旱受到影响,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区居民总人口的20%-30%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区总供水范围的30%-40%。
4.3.2响应行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并作出工作部署。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区农业农村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并将旱情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Ⅱ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5%-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 40%。
(3)主城区供水因旱受到影响,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区居民总人口的30%-40%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40%-50%。
4.4.2响应行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全面会商研判部署全区抗旱救灾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并做好全区旱情、灾情统计报送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督促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5 Ⅰ级响应
4.5.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0%。
(3)主城区供水因旱受到影响,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40%以上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0%以上。
4.5.2应急响应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长组织召开会议,全面会商研判部署全区抗旱救灾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密切监视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抗旱救灾工作。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农业农村部门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及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发生特别重大干旱灾害,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经区政府批准,宣布辖区内的相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督促、监督供水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照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4.6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各等级干旱灾害,采取以下具体响应措施。
(1)通过工程措施,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间,要通过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自备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增加抗旱水源。使用再生水、退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根据地下水资源分布情况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对水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分析地下水源可利用能力。对于水位降幅大的,采取下卧式安泵,深井更换高扬程潜水泵等措施,提高供水能力。
采用地表灌溉的旱作农业区,水库、蓄水池、塘坝等蓄水设施要提早进行蓄水,做好防旱抗旱的水源准备工作,如地表水不能满足灌溉要求,适时启动应急灌溉水源,根据干旱区受旱面积和人畜饮水困难人数情况,增打抗旱水源井。打抗旱水源井,应大小相结合,确保农业丰收和人畜饮水需要。
(2)采取紧急时期的限水措施。农业干旱采取各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维持作物不死苗;城市采取限量供水,定时供水等措施,度过缺水难关,必要时关闭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或农村生活用水等措施。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3)启动抗旱服务组织跨区域支援旱区。当全区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干旱或者乡镇(街道)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干旱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集中调度全区抗旱服务组织,通过赴旱区打井、架设临时引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有偿支援干旱地区的抗旱工作。
(4)应急调水。当我区发生旱情时,向市防指申请向省防指提出调水申请,分别协调北引工程、中引工程给予供水保障,缓解旱情。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送和处理
雨情、旱情、水情、灾情等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雨情、旱情、水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凡经市级或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等信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2指挥和调度
出现旱灾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政府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干旱灾害后,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导工作并配合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5.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在紧急抗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决定在管辖范围内征用人员、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5.4信息发布
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全区旱情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旱灾、农业灾情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重点灾区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并报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5应急响应结束
当旱情解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旱情解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抗旱紧急期由政府征用、调用的有关抗旱设施,在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总结评价
每年区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抗旱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设立重大干旱应急准备金,用于支持受灾严重地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会同财政部门积极筹措抗旱资金,为受灾地区开展各项抗旱行动提供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1)区应急管理局及大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区级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2)区级抗旱物资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资金采购,主要用于发生严重旱情的地区抗旱救灾需要,使用单位要做好抗旱物资的接收工作,抗旱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区级抗旱物资,返还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若发生需要申请市级抗旱救灾物资的情况,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紧急情况说明、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市级抗旱物资在抗旱工作结束后,返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7.3应急队伍保障
(1)在抗旱期间,区人民政府和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发生特别重大干旱可协调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抗旱救灾。
(2)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要充分发挥抗旱服务职能,及时为受旱地区群众提供流动灌溉、人畜饮水保障、维修保养租赁抗旱机具等服务,协调抗旱物资采购,提供旱情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7.4技术保障和工程应急建设装备保障
7.4.1技术保障
(1)建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高校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为全区抗旱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并深入一线指导抗旱工作。
(2)建设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保证雨情、工情、旱情、干旱预警等信息及时发布。
(3)建设和完善省、市、区异地会商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保证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时效性,提高工作效率。
7.4.2应急建设保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储备抗旱打井工程公司和水利建筑公司信息,以备急需。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因重大干旱造成通信受阻或通信设施损坏时,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区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不断完善预测预报系统(包括气象预测预报、土壤墒情预测预报等)、灌溉观测试验系统、农业信息实时预报系统等。
7.6奖励与责任
对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表彰。对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宣传与培训
8.1.1宣传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利用新媒体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通报旱灾发展情况,广泛宣传预防干旱、节约用水常识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工作。
8.1.2培训
(1)由区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8.2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订。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预案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9 附则
名词术语定义: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一般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15%-25%。
较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25%-35%。
重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5%-45%。
特别重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45%以上。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大庆市红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
2.2专家委员会
3.灾害救助准备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区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演练
8.3预案管理
8.4预案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大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根据要求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红岗大队、红岗交警大队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业领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区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信息报告还应当符合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规定。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及应急管理部。区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4.1.2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8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乡镇(街道)农牧业人口1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 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救助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 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重灾村(社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区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区减灾 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领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 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 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 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红岗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红岗大队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红岗公安分局、八百垧公安分局、红岗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政府要求,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济合作促进中心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信息科技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以及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住建局指导对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发生灾情区域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红岗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省级、市级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级、市级救灾捐赠款物,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政府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2000间或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受灾乡镇(街道)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 标准,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 Ⅱ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 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同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救助应急响应。
5.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 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 工作会商会议,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重灾村(社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区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区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领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 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红岗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红岗大队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红岗公安分局、八百垧公安分局、红岗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政府要求,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济合作促进中心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信息科技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以及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住建局指导对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发生灾情区域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红岗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省级、市级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级、市级救灾捐赠款物,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政府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人员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4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受灾乡镇(街道)农牧业人口2%以上、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 标准,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 级响应,区减灾办按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减灾委主 任报告。同时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科。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重灾村(社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领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 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 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 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红岗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红岗大队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红岗公安分局、八百垧公安分局、红岗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政府要求,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 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 活得到妥善保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应急管理局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区财政解决不了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展和改革局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区住建局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区财政局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3.4区住建局向灾区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区级救灾资金,做好区政府救灾资金合理使用。
7.1.1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区应急管理局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区级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工作,确保中央、省、市、区、乡镇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所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区政府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区减灾委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区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健、红十字会、地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区减灾委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区减灾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区减灾委借助国家、省、市政府建立健全减灾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助力发展我区地面应用系统平台,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区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健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区减灾委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区减灾委开展区级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立体覆盖。加快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区减灾委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区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区政府应及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4预案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大庆市红岗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2.2解救疏散人员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扑火指挥
3.4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扑火力量
4.3力量调动
5.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2林火监测
5.3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7.扑火指挥与战术原则
7.1扑火原则
7.2保障原则
8.综合保障
8.1扑火前线指挥保障
8.2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8.3输送保障
8.4储备物资保障
8.5资金保障
8.6技术保障
8.7装备调配
9.后期处置
9.1火灾评估
9.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9.3火因火案查处
9.4约谈整改
9.5责任追究
9.6工作总结
9.7表彰奖励
10.附则
10.1培训演练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以上、以下的含义
10.4预案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附件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科学决策,准备充分,快速反应,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大庆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庆市红岗区辖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的安全,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1.4.2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区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区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的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适时请求市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灾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红岗公安分局、八百垧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1.1各级各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设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火警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1.2预案启动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红岗公安分局、八百垧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牵头组织指导所属部队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前线救援指挥决策,组织队伍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职责规定和工作规则执行。
3.3扑火指挥
3.3.1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2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在相关乡镇(街道)分别启动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同步启动应急指挥响应。市内跨区界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服从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3.3.2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并指定精通灭火指挥、实战经验丰富的领导和行业专家、森林消防队伍指挥员担任专业副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也可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必要时,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一线,成立火场前线总指挥部。
3.3.3军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4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为主要力量,以驻军、民兵、预备役等扑火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2扑火力量
全区共有扑火力量12支150人,其中区消防救援大队30人、林场职工20人,杏树岗镇各村屯每村10人,共100人。
4.3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需要跨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或者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向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申请,报请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所在战区提出用兵需求。
5.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红岗公安分局、八百垧公安分局等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林火监测
利用遥感卫星监测、无人机观察、瞭望塔、地面人员巡查等监测手段形成立体式监测网,对林火进行全天候、不间断动态监测。
5.3信息报告
5.3.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5.3.2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及有关副总指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5)敏感时段及敏感地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逐级上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安全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查清受威胁村屯、林场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靠近林缘的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输送线路、铁路线路等重要设施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结合本区实际,设定区级层面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草原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区委、区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乡镇(街道)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3)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成立区级前线指挥部。
(2)根据需要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增派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3)协调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2000公顷的草原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或者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立区级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随行成员单位,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申请市政府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乡镇(街道)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
7.扑火指挥与战术原则
7.1扑火原则
7.1.1安全第一原则
保证人员安全,既要避免群众伤亡,又要避免扑救火灾人员伤亡;保证居住地和重要设施安全;保证重要森林资源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7.1.2科学扑救原则
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扑火救灾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依靠阻隔灭火、以水灭火、机械灭火等手段尽快控制火场蔓延,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用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理,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全面围控火场后,集中力量突击扑灭明火,分段彻底清理和看守火场。
7.1.3合理用兵原则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7.1.4落实责任原则
火灾扑救现场坚持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和任务,落实扑救、清理、看守措施。
7.2保障原则
区级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后,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应正式下达命令,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跨辖区执行扑火任务的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调度,自带扑火装备以及3天给养,后续给养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8.综合保障
8.1扑火前线指挥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扑火前线指挥部应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林场、乡镇、居民点,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方设立扑火指挥场所。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提供基本保障,包括: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注扑火力量分布图;提供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提供通信设施和网络办公保障;提供向导、通信人员、扑火指挥图、GPS等人员和装备;保障指挥员食宿。
8.2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各扑火队伍应携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充分利用当地的森林草原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向火场前线指挥部报到时领取通信呼号和火场通信联络文件,设置对讲机扑火频率和信道,及时加入当地火场前线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系统。
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时,由移动、联通、电信三家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8.3输送保障
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执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8.4储备物资保障
8.4.1区政府和林草经营单位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8.4.2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8.5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由政府承担的森林草原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所需支出。经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扑火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航空护林超计划飞行、运输、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及装备、食品、油耗等物资消耗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8.6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联合发布)、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专家组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的能够为森林草原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8.7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区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预备调用特种车辆及大型机械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9.后期处置
9.1火灾评估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定权限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灾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9.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尽快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9.3火因火案查处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9.4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9.5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9.6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总结材料报送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要求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将较大森林草原火灾调查报告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
9.7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0.附则
10.1培训演练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场扑火队伍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后依照规定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预案实施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各级各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根据本辖区防灾减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火警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10.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预案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大庆市红岗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大庆市红岗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红岗公安分局、八百垧公安分局、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大庆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时掌握并汇报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红岗公安分局、八百垧公安分局、大庆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区疾控中心、区120紧急救援中心及各级医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大庆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区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大庆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中国移动公司大庆红岗分公司、中国联合通讯大庆红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红岗交警大队牵头,红岗公安分局、八百垧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红岗大队、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八、灾情评估组
由大庆市自然资源局红岗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群众生活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合作促进中心等部门和杏树岗镇、各街道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志愿捐赠等工作。
十、社会治安组
由红岗公安分局、八百垧公安分局牵头,红岗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红岗大队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指导开展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及处置工作;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灾区现场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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