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岗区人大代表活动制度 根据我国的《宪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法》和《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代表活动的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区各级人大代表,本着就地就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按单位、地区混合编成代表组,民主选出正、副组长一至二人,指定代表组秘书一人。各代表组都应建立学习、活动、联系选民等制度。活动情况要适时向各街工委和人大办公室通报。
第二条 代表活动的内容
1、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学习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在我区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我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完成情况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民政等工作情况和体制改革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监督、协助人大常委会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推行工作。
3、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促进依法治区和廉政建设。
第三条 代表活动的方式
1、采取集中统一的集体活动和分散的个人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并以代表个人活动为主;
2、人大常委会或代表组根据区委的中心任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或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视察、调查或检查。代表视察必要时可事先通知人大有关科室和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人大代表可以按照《代表法》的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持证视察或调查、走访。
第四条 代表活动的范围
3、代表一般应在本选区(或选举单位)范围内就地活动;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委员及代表在本行政区范围内进行视察和调查;
第五条 代表活动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 “ 一府两院 ” 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尊重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积极热情地支持代表开展活动。
1、人大代表参加法定代表活动时,代表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准予公假,视为出勤,不能因此影响晋级和评发奖金;
2、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调查活动时,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提供方便。
第六条 代表通过活动收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反映方式
1、属于本单位解决的问题,由代表组长或代表以书面形式直接反映给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解决,同时抄送人大办公室备案;
2、属于区里解决的问题,直接向各街工委和人大办公室反映,也可以通过书信等形式反映给区人大办公室,然后由人大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
3、属于市里解决的问题,由本组的市人大代表直接向市人大人事办公室反映。
第七条 每年各代表组都要进行代表活动总结,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制定出新的一年代表活动计划。区人大常委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工作经验交流和表彰会,对先进代表组和优秀人大代表进行表彰。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对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进行表彰。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区人大常委会。
红岗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报告制度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重要议题形成的书面意见,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加强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对于提高“一府两院”的工作质量,促进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监督,根据我国的《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大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议意见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人大“三查(察)”情况提出,会后由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汇总、整理,最后形成审议意见的书面文件,由人大主管副主任签发。
第二条 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专门文件形式印发并交办“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承办部门应当按要求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条 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要突出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采取了什么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出具体的说明。
第四条 对审议意见的办理,一般要求在常委会会议后的隔次会议上进行书面报告,必要时,也可采取向主任会议汇报等其它方式进行。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审议意见办理不满意的,可以向承办部门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依法行使质询权,对“一府两院”的有关部门进行质询,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亲自到会接受质询,并就质询的问题进行答复。
第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区人大常委会。
红岗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为了促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加强人大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监督,根据我国的《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向人大报告工作的部门:
1、区政府职能部门;
2、辖区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省市直管部门;
3、受法律约束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各部门在向人大报告工作时,应由各部门的正职报告,不得由副职代替;
第三条 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辖区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省市直管部门每年至少向人大报告工作1---2次;
第四条 报告的内容: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或重大案件;贯彻执行区委决定、决策情况。
第五条 报告工作的形式:分为会议报告和书面报告。会议报告主要以主任会议听取各部门专项工作报告为主。每次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时间由人大办公室负责通知,各报告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准备。书面报告以书面的形式按照区人大的要求将报告材料报送区人大办公室。
第六条 根据《监督法》规定,区政府制定的规章,须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属区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