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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21 日 大庆市红岗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出席会议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二、本次会议选举红岗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1 人、副主任 4 人、委员 18 人;选举红岗区人民政府区长 1 人、副区长 4 人、选举红岗区人民法院院长 1 人;选举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 人;选举红岗区出席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4 人。
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 10 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根据候选人提名情况,本次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各 1 人,实行等额选举。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5 人,其中差额 1 人;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候选人 5 人,其中差额 1 人;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 20 人,其中差额 2 人;市七届人大代表候选人 41 人,其中差额 7 人。实行差额选举。
四、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必须在区人大代表中产生。
五、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此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六、本次会议选举设总监票人 1 人,监票人 4 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已提名作为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七、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选举法》第八章的规定,本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其他人,也可以弃权。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相对应符号空格内划“○”;反对的,在候选人相对应符号空格内划“×”;另选他人时,在选票姓名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对应的符号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划选票字迹要清楚,不准涂改。对任何一名候选人,只能划一种符号,有两种以上符号的或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均按无效票处理。
八、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均以姓氏笔划为序。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选出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选出的市八届人大代表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有效后公布。获得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仍不足名额不再进行第三次选举,暂缺额。
九、投票前,监票人员当众检验票箱,加封上锁。清点核对人数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再由工作人员发选票。本次大会选举设一个票箱。按总监票人、监票人、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的顺序投票。
十、本次大会选举分 5 张选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为一张选票;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为一张选票;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一张选票;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为一张选票;红岗区出席市八届人大代表为一张选票。
十一、选举采取一次发票,一次投票的办法进行。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当众开箱,工作人员清点票数。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清点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投票是否有效。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然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计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计票结束后,填写检票记录,由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并将计票结果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
十二、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三、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四、本选举办法,经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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