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宪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法》和《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代表活动的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区各级人大代表,本着就地就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按单位、地区混合编成代表组,民主选出正、副组长一至二人,指定代表组秘书一人。各代表组都应建立学习、活动、联系选民等制度。活动情况要适时向各街工委和人大办公室通报。
第二条 代表活动的内容
1、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学习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在我区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我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完成情况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民政等工作情况和体制改革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监督、协助人大常委会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推行工作。
3、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促进依法治区和廉政建设。
第三条 代表活动的方式
1、采取集中统一的集体活动和分散的个人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并以代表个人活动为主;
2、人大常委会或代表组根据区委的中心任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或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视察、调查或检查。代表视察必要时可事先通知人大有关科室和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人大代表可以按照《代表法》的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持证视察或调查、走访。
第四条 代表活动的范围
3、代表一般应在本选区(或选举单位)范围内就地活动;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委员及代表在本行政区范围内进行视察和调查;
第五条 代表活动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 “ 一府两院 ” 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尊重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积极热情地支持代表开展活动。
1、人大代表参加法定代表活动时,代表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准予公假,视为出勤,不能因此影响晋级和评发奖金;
2、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调查活动时,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提供方便。
第六条 代表通过活动收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反映方式
1、属于本单位解决的问题,由代表组长或代表以书面形式直接反映给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解决,同时抄送人大办公室备案;
2、属于区里解决的问题,直接向各街工委和人大办公室反映,也可以通过书信等形式反映给区人大办公室,然后由人大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
3、属于市里解决的问题,由本组的市人大代表直接向市人大人事办公室反映。
第七条 每年各代表组都要进行代表活动总结,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制定出新的一年代表活动计划。区人大常委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工作经验交流和表彰会,对先进代表组和优秀人大代表进行表彰。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对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进行表彰。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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