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重要议题形成的书面意见,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加强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对于提高“一府两院”的工作质量,促进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监督,根据我国的《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大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议意见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人大“三查(察)”情况提出,会后由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汇总、整理,最后形成审议意见的书面文件,由人大主管副主任签发。
第二条 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专门文件形式印发并交办“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承办部门应当按要求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条 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要突出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采取了什么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出具体的说明。
第四条 对审议意见的办理,一般要求在常委会会议后的隔次会议上进行书面报告,必要时,也可采取向主任会议汇报等其它方式进行。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审议意见办理不满意的,可以向承办部门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依法行使质询权,对“一府两院”的有关部门进行质询,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亲自到会接受质询,并就质询的问题进行答复。
第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区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