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会议。人大办公室及其它各办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大代表及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 一府两院 ” )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办事,以多数意见决定问题。
第五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人大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六条 人大办公室要根据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的意见,在会议举行的两天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有关材料发给参加会议人员,做好充分准备。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的开会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
(二)就人大工作的有关问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研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3 人以上联名及 “ 一府两院 ” 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3 人以上或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对人大常委会及 “ 一府两院 ” 的质询案,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质询案交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并要求其到会做出答复或向人大常委会书面答复。对决定不立案的质询案,可以改作询问或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五)对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必要时向人大常委会议报告;
(六)拟定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日期、议程草案及有关建议事项,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审议准备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种文字材料和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
(八)受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听取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专题汇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九)研究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及各工作委员会人选,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
(十)讨论制定区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十一)组织委员、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和调查,听取有关问题的调查汇报;
(十二)讨论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并决定处理办法;
(十三)拟定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十四)听取人大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部署综合性工作;
(十五)处理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和需要由主任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对上级交付的法律、法规讨论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主要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由人大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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