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大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任免原则
第一条 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
第二条 人事任免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
二、任免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根据区委建议,主任会议提名,在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可以工作或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委会办公室正、副主任,法制办公室、经济办公室、科教文卫办公室正、副主任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第四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政府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常委会根据区委建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另选他人时,可根据区委建议,主任会议提名,先任命为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然后再决定为代理区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根据区长提名, 决定个别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等其它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在区人民政府换届时,办公室主任、局长等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在区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予以任命,至迟不得超过第二次会议。
第六条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 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命案前应对受任干部进行法律考试,并将考试成绩记入档案,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汇报,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任命。
第九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的申请,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应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长、院长、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和由常委会任命的其它政府组成人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必须附有说明任免理由的正式报告和介绍拟任命人员的简历、政绩和现实表现的书面材料及干部任免呈报表。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应附有拟撤销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结论材料。提请机关应于常委会召开会议十五天前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二条 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在常委会召开会议前,提请单位要求撤回提请的,可以撤回。
第十四条 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亲自到会作关于任免案的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时,也可委托其他副职代作任免案的说明,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到会作简要的履职报告,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委会需要了解被任命干部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询问等方式进行。如发现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汇报。
第十六条 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提出需要查清的问题,可暂不付表决,待问题查清后再行审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对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经过充分审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以常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其任免职和撤销职务的时间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凡经常委会通过的任免和撤销职务的决定,以书面通知提请机关,并通过适当形式向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十九条 凡属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经常委会通过之前,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个别变动的,需经常委会免职后,再行离职。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根据上级决定撤销时,原经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自然免除,不另办理免职手续,由提请单位报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未获通过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经进一步协商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例会上继续审议。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第二十三条 经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提交任期责任目标和措施材料,每年底前应向常委会报送当年的工作报告。
三、考察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考察、视察、评议等形式,对其实绩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要认真调查和处理。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提请辞去常委会成员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区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