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使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 一府两院 ” )之间加强工作联系,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关于联席会议
㈠ 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人大常委会和 “ 一府两院 ” 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决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政府区长和副区长及 “ 两院 ” 领导参加。事先通知 “ 一府两院 ” 领导做好准备,并请区人大和 “ 一府两院 ” 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有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文件;共同商讨确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贯彻区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通报各自的工作安排,交换意见以及共同认为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
会议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印发联席会议纪要,各方认真组织落实。
㈡ 在召开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前,举行一次人大和 “ 一府两院 ” 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研究会议筹备工作的分工和有关事宜。会议由人大办公室主任召集,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㈢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按各自分工,要不定期与 “ 一府两院 ” 有关领导加强联系,沟通思想,研究问题,协调工作。
二、关于相互列席会议
㈠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 “ 一府两院 ” 领导同志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㈡ 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应通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或办公室主任列席。
㈢ 区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其它重要会议,应邀请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参加。
㈣ “ 两院 ” 召开传达上级指示精神,总结检查工作的重要会议,应邀请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法制办主任参加。
㈤ 区人大各办公室与 “ 一府两院 ” 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保持经常联系,沟通情况和交换意见。各自召开重要工作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互相列席会议。
三、关于组织视察、检查和调查研究
㈠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检查 “ 一府两院 ” 实施有关法律和其它重要工作时,由人大办公室将视察、检查的有关事宜事先通知 “ 一府两院 ” 及有关部门, “ 一府两院 ” 及有关部门应做好准备,为代表更多地了解情况提供方便。
对于视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由区人大办公室综合整理并转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各办公室对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时,可单独或联合 “ 一府两院 ” 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就调查的问题分别向人大常委会或 “ 一府两院 ” 汇报。
四、关于互相传递文件、资料
区人大常委会印发的文件、会刊、会议纪要、简报、资料应发送 “ 一府两院 ” 及其有关部门; “ 一府两院 ” 及其有关部门上报下发的主要文件、简报、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有关资料,应抄送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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