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 一府两院 ” )的监督,更好地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质询案。
1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人大常委会和 “ 一府两院 ” 的质询案;
2 、质询案提出后,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按要求作出认真答复;
3 、答复的范围和方式由主席团决定。根据质询案的具体内容,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会议,提案代表组或代表所在讨论组会议上口头或书面答复;
4 、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时,提质询案的代表组组长或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5 、提质询案的截止日期是大会闭幕前一天的十六时。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质询案
1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 “ 一府两院 ” 的质询案;
2 、质询案一经列入会议议程,应立即通知受质询机关,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书面或口头答复并接受审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做出答复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四条 在答复质询过程中,主席团成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就答复可以提出新的问题,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作补充答复。
第五条 对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的答复,参加答复会议的多数成员表示满意,质询即告结束;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进一步所采取措施的意见,由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 对受质询机关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有必要做出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质询案的主要内容
1 、有关国家机关违反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重大问题;
2 、有关国家机关违反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3 、行政管理、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失策或失误;
4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 渎职行为;
5 、其它需要质询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区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