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质量,保障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做出决议、决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月至少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不能工作、出差在外地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以外,应按时出席会议。如确有理由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并报区人大办公室备案。每年请假不能超过两次。对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的,参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按自动终止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资格处理,报区委批准后,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免除职务。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六条 在举行常委会会议 7 天前,将会期及建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列席人员。
第七条 在举行常委会会议时,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 一府两院 ” )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要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的市、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及 “ 一府两院 ” 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必须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或机关)说明。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议案领衔人应在会议上作专题说明。
第十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提案人应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代表常委会拟定相应的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说明。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说明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议,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向本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在会议表决前,提议案者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在讨论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 “ 一府两院 ” 的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区长或主管副区长要亲自审阅,重大问题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凡属全区性重大问题,由区长或主管副区长报告,专项工作可由主管副区长或委托部门负责人报告。 “ 两院 ” 工作报告要认真把关,由 “ 两院 ” 负责同志报告。各项报告文稿应在会前七天报送人大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人应认真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会议纪要、审议意见中提出的建议, “ 一府两院 ” 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落实,并向常委会报告结果。
第五章 质询
第二十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 “ 一府两院 ” 的质询案。
第二十一条 质询案的具体事宜参照《红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质询案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上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通过决议、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四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表决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上的修改,然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要做好记录。发言人有权利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议事记录归档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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