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会议由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一般在每年三月份召开为宜。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也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代会代表选举完成之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人大常委会召集预备会议。
第二条 代表应当出席人代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代会会议,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三条 会议的准备
1 、设立大会秘书处,负责整个会议筹备和服务工作。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议案组、会务组等;
2 、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将会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组和代表。组织代表开展会前全面视察,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与会的准备;
3 、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 一府两院 ” )要在会前十天准备好各项报告及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预备会议
1 、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2 、审议并通过人代会日程;主席团及秘书长名单;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及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3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第五条 主席团会议
1 、确定大会副秘书长名单;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和列席人员名单;
2 、通过大会日程;
3 、通过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和表决方式;
4 、通过选举办法草案和候选人提名办法;
5 、提名、确定大会选举的各项候选人;
6 、听取预算审查和议案审查报告;通过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及其它需要主席团通过的事项。
第六条 全体会议
1 、听取和审议人大常委会, “ 一府两院 ” 的工作报告及区政府财政决预算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2 、依法进行选举或罢免工作。
第七条 在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第八条 在人代会举行会议时,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 “ 一府两院 ” 及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人代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九条 人大代表可以在人代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 “ 一府两院 ” 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时,人大代表可以向人大常委会、 “ 一府两院 ” 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十一条 在人代会会议上,人大代表的发言、表决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二条 会议期间的质询案,可参照《红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质询案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会议精神
1 、大会闭幕以后,人大代表要广泛宣传会议精神;人大常委会及 “ 一府两院 ” 要认真贯彻执行大会所作的各项决议、决定。
2 、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要在大会结束后半个月内,将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整理完毕,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后,转交 “ 一府两院 ” 办理, “ 一府两院 ” 要抓紧办理,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本人,同时报送人大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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